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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行政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证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广东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备案审查范围。凡本局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制定、发布的对统计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或涉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办法、细则、通知、方案和公告等属于规范性文件,应列入备案审查范围。
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及签发。规范性文件由具体负责依法行政的股室起草,局办公室和统计法规与制度股共同审查,局主管领导审核,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局长签发。
三、规范性文件审查内容。规范性文件审查内容应着重审查其合法性、现实性、协调性、合理性和严肃性。具体审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二)是否同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是否同有关规定相矛盾;
(四)是否侵犯统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涉及到的统计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
(五)其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规范化的要求。
四、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会签)。规范性文件起草后,需要有关股室提出意见,或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的,应该传有关股室审查(会签),有关股室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修改,或作出答复。如需要有关股室协调,经局领导同意,可由局办公室或统计法规与制度股召集相关股室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五、规范性文件备案。本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统计法规与制度股一个口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六、规范性文件备案要求。规范性文件备案,由文件起草股室负责向统计法规与制度股提交下列文件:
(一)盖有本局公章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10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和依据等内容的起草说明10份。
七、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发现的问题的处理。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在审查本局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由统计法规与制度股负责承办。
二〇一二年十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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