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科技型小微企业
专利创造的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号)要求,为贯彻实施《江门市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5-2017)》,切实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专利技术创造,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获得本办法资助的企业不再享受《江门市知识产权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本级财政知识产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江知〔2013〕14号)的相关资助。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经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确认并公布名录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第四条 申请本办法所涉资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企业应为在江门辖区内注册的法人,且为第一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二)申请资助的专利代理机构须在江门注册,包括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或分支机构,拥有专利代理资质,管理规范,近三年无非正常申请行为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专利的申请地和授权地均为江门市。
(四)专利申请必须通过电子途径且为有效申请,或者在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时专利的法律状态为有效。
第五条 对企业获得授权的国内专利进行资助。资助标准:发明专利7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对实现发明专利申请灭零并获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六条 对企业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进行资助。资助标准:按正常程序申请的2000元/件,按《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申请优先审查的3500元/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
第七条 对专利申请工作突出的企业进行资助。在一年内国内专利授权量超过10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不少于当年度专利授权总数10%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对企业缴纳的专利年费给予资助。在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至9年,每件资助企业当年实缴年费的50%;在第10至12年,每件资助当年实缴年费的70%。年费资助实行先缴后补,年费缴纳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凭证为准。
第九条 对企业申请国际专利进行资助。企业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申请国际专利的,按每件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第十条 对企业获得的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专利进行资助。企业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地区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第十一条 对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企业国内专利代理协议并完成目标任务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获授权的15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的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获授权的300元/件。
第十二条 实施百所千企知识产权服务对接工程。参与对接工程的专利代理机构需提交与企业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作为资助和考核的依据,所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必须包括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目标,以及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等工作内容。对100%完成目标任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3万元资助;200%完成目标任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5万元资助;300%以上完成目标任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实施发明专利技术运用和产业化工程。每年择优对专利技术运用和产业化取得突出成效的20家企业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当年限报一项专利技术运用和产业化项目,专利技术运用和产业化项目产值达到50万元的给予3万元资助;产值达到100万元的给予5万元资助;产值达到200万元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每年安排资金100万元,用于向专利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服务内容包括:
(一)失效专利信息推送服务。
(二)行业核心专利技术信息推送服务。
(三)专利查新检索服务。
(四)开展新兴战略性产业和传统产业专利导航。
(五)其它有利于企业创新发展的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五条 各类专利资助的申报内容、要求和所需材料,以当年度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六条 申请和审批流程包括:
(一)申请人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各类专利资助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推荐,市知识产权局或由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可退回修改或补充,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三)审核合格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并确定拟资助金额,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按程序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专利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需要,可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受资助情况进行核实或现场考查,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同一单位在一个年度内获得的专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或扶持:
(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
(二)无效专利、发生专利权纠纷或者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
(三)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申请人,市知识产权局有权追回全部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科技和知识产权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
(一)违反本资助办法的。
(二)用虚假材料和证明骗取资助资金的。
(三)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资助办法由江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