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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 2016-06-27 09:28:46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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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16〕6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

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

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以下称《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细化职责分工,完善工作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联动,认真做好《过渡方案》的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做好基数核定、收入调库等后续工作,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保证各级财政平稳运行。各级国税和地税部门要依法做好税收征管工作,严格按确定的级次入库,避免税收混库。
  二、加强监测分析。各级政府要做好年度财税收入的监测和分析,掌握底数,合理统筹预算支出,确保收支平衡,切实防范风险。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适时调整完善有关政策,为配合中央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打好基础。
  三、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构建现代财税制度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产业升级,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地、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全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与我省的各项部署要求,充分运用营改增政策释放出来的改革红利,切实减轻企业税负,激励企业科技创新,支持服务业以及“三新经济”发展,更好地推动我省经济迈向“双中高”目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7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

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保持现有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财力格局总体稳定,保障各级财政平稳运行。坚持分税制总体框架,按照损失共担的原则,采取减收平移的办法,由省市县共同分担执行中央过渡方案后省以下地方财力损失,基本保持省与市县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尽量保证省以下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二)合理确定分成比例,确保规范公平统一。合理确定分成比例,构建规范统一、兼顾公平、明晰简便、易于操作的财政收入划分体系。
  (三)注重体制衔接,实现平稳过渡。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地方税收体系建设,做好过渡方案与中央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省与市县按50%∶50%比例分享。
  (二)其他增值税(不含电力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省与市县按50%∶50%比例分享。
  (三)电力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地方分享部分,继续执行原体制。
  (四)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省级返还和市县上缴基数。省级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市县既有财力不变。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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