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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赤溪镇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2-03-15 15:51:34 |
为做好中央环保督察指出的非法洗砂洗泥问题整改全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从事冲洗或者浸泡海砂、山砂、淤泥、建筑垃圾等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活动。
二、从事洗砂洗泥活动,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洗砂场所进行。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市场监督管理、海洋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洗砂洗泥等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在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洗砂洗泥等污染环境活动。投诉举报电话12345。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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