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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调动和发挥党员参与村级事务的积极性,提高村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议事是发扬民主、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的重要内容,是党员行使权利,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
二、党员议事以支部为单位进行,由支部书记主持,或由支部书记委托的支部委员主持。一般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可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会议。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会人员参加方可召开。
三、会议议题由村支委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讨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指示;讨论党组织的工作规划、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表彰和处分党员;听取和审议村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研究村党支部委员会提交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改选村党支部委员会。
四、会议召开前支委会应将议事内容、要求事先告知与会人员,需经党员大会决定的事项,支委会要提出初步意见。
五、支委会组织党员就议题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后,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赞成超过应到党员的半数为通过(选举会议另按规定执行)。对重要议题,若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作出决定,或暂不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待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再决定商议。
六、每个党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议事。要自觉服从大局,遵守组织纪律,对支部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并积极带领群众认真贯彻落实。
七、党员议事时要严肃、认真、负责,坚持做到“三不”,即不做无原则争论,不做无根据发言,不武断地否定少数人的意见。支部委员会要确定专人负责党员议事会议的记录和归档,并注意保密。
八、每次会议要确定专人负责详细记录,与会人员需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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