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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大隆洞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个人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百元及以下罚款。
六、对破坏物理隔离等水源地保护基础设施,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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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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