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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16-11-24 02:52:43 |
斗山镇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听证会公告
为广泛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召开调整斗山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
2016年12月13日上午10时正
二、听证会地点
斗山镇人民政府三楼会议室
三、听证会方案要点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要求,“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2016年底前,县城、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及国家政策要求,提出斗山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听证方案。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在圩镇污水管网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圩镇居民。
(二)征收分类
斗山镇污水处理费由现行居民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桑拿、发廊、娱乐场所、洗车行)五类简化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两类。
(三)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0.85元/吨,非居民用水调整为1.20元/吨。
现行收费 | 拟调整方案 |
用水类别 | 标准(元/吨) | 用水类别 | 标准(元/吨) |
居民生活用水 | 0.70 | 居民 | 0.85 |
工业用水 | 0.80 | 非居民 | 1.20 |
行政事业用水 | 0.85 |
经营服务业用水 | 1.10 |
特种用水 | 1.30 |
(四)实施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出席听证会的代表
1、听证会参加人(15人)
(1)消费者代表7人(其中消费者居民代表4人、工业用水代表2人、行政事业用水1人)
(2)经营单位代表2人
(3)人大代表1人
(4)政协委员1人
(5)专家学者代表1人
(6)政府职能部门1人
(7)社会团体代表2人
2、旁听人员(4人)
3、新闻媒体(1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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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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