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放弃
第一条 为保证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办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公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因保管不善导致有关政府信息损坏、灭失的;
(三)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妨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